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刑智上易字,105年度,22號
IPCM,105,刑智上易,22,2016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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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進川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
4 年度智易字第23號,中華民國104 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480 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進川係址設○○市○○區○○路000 號「阿美美海產店」之負責人,其主觀上得預見坊間流通之 電腦伴唱機內迭有擅自灌錄未經音樂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公開 演出歌曲之情形,如擅自公開演出,將可能違反著作權法規 定,然仍基於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 不確定犯意,明知歌名為「行棋」、「刻字」、「香水」、 「尚水的伴」、「落花淚」、「夜市人生」、「男人的汗」 、「明天」、「伴你過一生」、「戀戀沙崙站」等10首歌曲 (下稱系爭歌曲),均為優世大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優世 大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非經優世大公司同 意,不得任意公開演出,詎王進川竟未經優世大公司之同意 或授權,於民國102 年9 月間起,將有灌錄上開歌曲之金嗓 牌電腦伴唱機擺設於上址之「阿美美海產店」內,供不特定 之人點唱上開歌曲,以公開演出方式侵害告訴人之音樂著作 財產權。優世大公司於103 年3 月25日曾派員至「阿美美海 產店」進行宣導,並告知王進川須取得合法授權,方能使用 優世大公司之歌曲,復於103 年4 月9 日寄發存證信函暨敬 告啟事予王進川知悉,王進川既提供點歌伴唱服務而獲取對 價,對於電腦伴唱機內灌錄之歌曲有無獲得權利人同意或授 權應有核對之義務。嗣經優世大公司人員於103 年4 月18日 ,前往上址查證,當場在店內之電腦伴唱機內,查得優世大 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上開歌曲等音樂著作,始知上情。因 認被告王進川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式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 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事實之認定,應憑證 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 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



判例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 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 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 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 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又檢察官於訴 訟上所負之舉證責任,必須說服法院至確信、無合理之懷疑 其主張可能為不實的程度,始盡其舉證責任,若雖經檢察官 舉證,惟法院對被告究否犯罪仍存有合理懷疑時,自應為被 告無罪之諭知。
三、檢察官認被告王進川有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嫌,無非以 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告訴代理人陳佳松於警詢及偵 訊中之證述、台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專屬授權證明書 、蒐證報告表、蒐證照片38張、蒐證錄影光碟1 片、郵政存 證信函、敬告啟事為其論據。訊據被告王進川固坦承其經營 之「阿美美海產店」內所擺放伴唱機確有重製告訴人優世大 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系爭歌曲,惟堅詞否認有何違反著作 權法第92條之犯行,辯稱:伊係向振揚影音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振揚公司)承租伴唱機,伴唱機內的歌是振揚公司派人 灌錄的,伊不清楚著作權的事等語。經查:
㈠按著作人除著作權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 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第26條定有明文。而 所謂「公開演出」,依同法第3 條第1 項第9 款規定,係指 「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 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 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因此,構成對音樂著作財產權 人所享有公開演出權之侵害者,必須行為人有以前揭方法在 現場向公眾傳達音樂著作之事實者,始足當之。又著作權法 第92條並未處罰預備犯、未遂犯或過失犯,是以本條犯罪構 成要件之該當,除須行為人於主觀上有犯罪故意之外,尚須 於客觀上確有公開演出之行為。倘行為人非故意或無公開演 出行為,即不得以公開演出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相繩 。
㈡查系爭歌曲係分別經各該著作人將詞曲之著作財產權讓與豪 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下稱豪記公司),豪記公司再將部分 詞曲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上豪視聽有限公司(下稱上豪公司) ,復由豪記公司、上豪公司先後將系爭歌曲之全部著作財產 權專屬授權予告訴人優世大公司,此有如附表所示權利證明 文件在卷可稽(見103 年度他字第2524號卷【下稱他字卷】



第9 至12頁,本院卷第65至94頁)。職是,告訴人為系爭歌 曲之專屬被授權人乙節,應堪認定。
㈢次查,告訴人優世大公司曾於103 年4 月18日派員至「阿美 美海產店」蒐證,店內伴唱機台確有重製系爭歌曲,而可供 客人點唱播放乙節,則有告訴人蒐證報告表及蒐證照片附卷 可憑(見他字卷第15至34頁),是被告確有於其經營之「阿 美美海產店」內擺設重製系爭歌曲之伴唱機,而可供客人消 費點唱播放之事實,亦堪予認定。惟本案被告為警查獲之過 程,係告訴人於103 年4 月18日派員至被告經營之「阿美美 海產店」店內消費查訪,並點唱播放如附表所示歌曲,業據 告訴代理人陳佳松於警訊中證述明確(見警卷第8 頁),然 告訴人指派查證人員在「阿美美海產店」點唱播放系爭歌曲 ,既係基於蒐證目的所為,其點播行為即已事先取得告訴人 之同意或授權,自無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可言。參諸系 爭歌曲雖重製於「阿美美海產店」之伴唱機內,然除告訴人 之查證人員外,案發時並無第三人在現場公開演出系爭歌曲 行為,自難以告訴人之蒐證行為,遽認係被告有公開演出系 爭歌曲之行為。此外,被告經營之「阿美美海產店」內伴唱 機內雖有重製系爭歌曲,然持有未經授權之歌曲,不當然即 有公開演出之事實,且著作權法第92條並不處罰預備犯或未 遂犯,業如前述,自不能僅因被告上述設置伴唱機之行為, 即遽以擬制與推定之方式,認定被告有未經授權而公開演出 系爭歌曲之行為。
四、綜上所述,依卷內所附證據既無從證明被告王進川於客觀上 有何以公開演出方式侵害如附表所示歌曲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等有何公訴人所指之犯 行,原審就被告為無罪之諭知,經核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 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2366號移送併辦意 旨略以:被告王進川係址設○○市○○區○○路000 號「阿 美美海產店」之負責人,明知歌名為「行棋」、「刻字」、 「香水」、「尚水的伴」、「落花淚」、「夜市人生」、「 男人的汗」、「明天」、「伴你過一生」、「戀戀沙崙站」 等10首歌曲,均為優世大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 非經優世大公司同意,不得任意公開演出,詎王進川竟未經 優世大公司之同意或授權,自民國99年間起,將有灌錄上開 歌曲之金嗓牌電腦伴唱機擺設於上址之「阿美美海產店」內 ,供不特定之人點唱上開歌曲,以公開演出方式侵害優世大 公司之音樂著作財產權,嗣為警於104 年3 月17日15時30分 許,在上址查獲,並扣得伴唱機組4 組。此部分事實與經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480 號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具有接續犯之關係,屬於實質上一 罪,應併案審理等語。按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 效力及於全部,固為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所明定。惟法院得 就未起訴部分之事實併予審判,必須法院就已起訴部分與未 起訴部分認定俱屬有罪,且兩部分互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 之不可分關係,始能適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814號 判決意旨參照)。本案既判決被告無罪,即與104年3 月17 日經警查獲之事實無從認定係實質上一罪,此部分自應退由 檢察官另為適法之偵處。
六、被告王進川業經本院合法傳喚,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 (本院卷第52頁),惟其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371 條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田炳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林欣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附表:
┌─┬─────┬─────┬──────────┬──────────┐
│編│ │ │ 權利移轉時間 │ │
│ │ 歌曲名稱 │詞曲著作人├──────────┤ 權利證明文件 │
│號│ │ │ 專屬授權期間 │ │
├─┼─────┼─────┼──────────┼──────────┤
│1 │ 行棋 │江志豐(詞│江志豐於97年6 月13日│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書│
│ │ │/ 曲) │將「詞」、「曲」之著│(本院卷第65、66頁)│
│ │ │ │作財產權讓與豪記影視│ │
│ │ │ │唱片有限公司(下稱豪│ │
│ │ │ │記公司) │ │
│ │ │ ├──────────┼──────────┤
│ │ │ │豪記公司專屬授權「詞│專屬授權證明書(台灣│
│ │ │ │」、「曲」之著作財產│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
│ │ │ │權予優世大公司(授權│3 年度他字第2524號偵│
│ │ │ │期間為102 年11月20日│查卷〈下稱台南地檢10│




│ │ │ │至104 年12月31日) │3 他2524偵卷〉第9 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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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刻字 │江志豐(詞│江志豐於97年12月19日│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書│
│ │ │/ 曲) │將「詞」、「曲」之著│(本院卷第67、68 頁 │
│ │ │ │作財產權讓與豪記公司│);音樂著作財產權讓│
│ │ │ │;豪記公司於100 年1 │與合約書(本院卷第69│
│ │ │ │月1 日將「詞」、「曲│至71頁) │
│ │ │ │」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上│ │
│ │ │ │豪視聽有限公司(下稱│ │
│ │ │ │上豪公司) │ │
│ │ │ ├──────────┼──────────┤
│ │ │ │上豪公司專屬授權「詞│專屬授權證明書(台南│
│ │ │ │」、「曲」之著作財產│地檢103 他2524偵卷第│
│ │ │ │權予優世大公司(授權│10頁) │
│ │ │ │期間為102 年11月20日│ │
│ │ │ │至104 年12月31日) │ │
├─┼─────┼─────┼──────────┼──────────┤
│3 │ 香水 │江志豐(詞│江志豐於98年8 月26日│音樂著作財產權讓與合│
│ │ │/ 曲) │將「詞」、「曲」之著│約書(本院卷第72、73│
│ │ │ │作財產權讓與豪記公司│頁);音樂著作財產權│
│ │ │ │;豪記公司於100年1月│讓與合約書(本院卷第│
│ │ │ │1日將「詞」、「曲」 │74至76頁) │
│ │ │ │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上豪│ │
│ │ │ │公司 │ │
│ │ │ ├──────────┼──────────┤
│ │ │ │上豪公司專屬授權「詞│專屬授權證明書(台南│
│ │ │ │」、「曲」之著作財產│地檢103 他2524偵卷第│
│ │ │ │權予優世大公司(授權│10頁) │
│ │ │ │期間為102 年11月20日│ │
│ │ │ │至104 年12月31日) │ │
├─┼─────┼─────┼──────────┼──────────┤
│4 │ 尚水的伴 │許良祺(詞│許良祺許明傑分別於│音樂著作財產權讓與合│
│ │ │)、許明傑│98年9 月1 日、98年8 │約書(本院卷第77、78│
│ │ │ │月26日將「詞」、「曲│ │
│ │ │ │」之著作財產權讓與豪│ │
│ │ │ │記公司 │ │
│ │ │ ├──────────┼──────────┤
│ │ │ │豪記公司專屬授權「詞│專屬授權證明書(台南│
│ │ │ │」、「曲」之著作財產│地檢103 他2524偵卷第│




│ │ │ │權予優世大公司(授權│11頁) │
│ │ │ │期間為102 年11月20日│ │
│ │ │ │至104 年12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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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落花淚 │張燕清(詞│張燕清於99年4 月15日│音樂著作財產權讓與合│
│ │ │/ 曲) │將「詞」、「曲」之著│約書(本院卷第79、80│
│ │ │ │作財產權讓與豪記公司│頁) │
│ │ │ ├──────────┼──────────┤
│ │ │ │豪記公司專屬授權「詞│專屬授權證明書(台南│
│ │ │ │」、「曲」之著作財產│地檢103 他2524偵卷第│
│ │ │ │權予優世大公司(授權│12頁) │
│ │ │ │期間為102 年11月20日│ │
│ │ │ │至104 年12月31日) │ │
├─┼─────┼─────┼──────────┼──────────┤
│6 │ 夜市人生 │江志豐(詞│江志豐於98年12月15日│音樂著作財產權讓與合│
│ │ │/ 曲) │將「詞」、「曲」之著│約書(本院卷第81、82│
│ │ │ │作財產權讓與豪記公司│頁) │
│ │ │ ├──────────┼──────────┤
│ │ │ │豪記公司專屬授權「詞│專屬授權證明書(台南│
│ │ │ │」、「曲」之著作財產│地檢103 他2524偵卷第│
│ │ │ │權予優世大公司(授權│11頁) │
│ │ │ │期間為102 年11月20日│ │
│ │ │ │至104 年12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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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男人的汗 │張燕清(詞│張燕清於97年1 月17日│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書│
│ │ │/ 曲) │將「詞」、「曲」之著│(本院卷第83頁);音│
│ │ │ │作財產權讓與豪記公司│樂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
│ │ │ │;豪記公司於100 年1 │書(本院卷第84、85頁│
│ │ │ │月1 日將「詞」、「曲│) │
│ │ │ │」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上│ │
│ │ │ │豪公司 │ │
│ │ │ ├──────────┼──────────┤
│ │ │ │豪記公司專屬授權「詞│專屬授權證明書(台南│
│ │ │ │」、「曲」之著作財產│地檢103 他2524偵卷第│
│ │ │ │權予上豪公司(授權期│10頁) │
│ │ │ │間為102 年11月20日至│ │
│ │ │ │104 年12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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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明天 │江志豐(詞│江志豐於98年8 月28日│音樂著作財產權讓與合│
│ │ │/ 曲) │將「詞」、「曲」之著│約書(本院審卷第86、│




│ │ │ │作財產權讓與豪記公司│87頁);音樂著作財產│
│ │ │ │;豪記公司於100 年1 │權讓與合約書(本院卷│
│ │ │ │月1 日將「詞」、「曲│第88至90頁) │
│ │ │ │」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上│ │
│ │ │ │豪公司 │ │
│ │ │ ├──────────┼──────────┤
│ │ │ │上豪公司專屬授權「詞│專屬授權證明書(台南│
│ │ │ │」、「曲」之著作財產│地檢103 他2524偵卷第│
│ │ │ │權予優世大公司(授權│10頁) │
│ │ │ │期間為102 年11月20日│ │
│ │ │ │至104 年12月31日) │ │
├─┼─────┼─────┼──────────┼──────────┤
│9 │伴你過一生│游元祿(詞│游元祿於98年8 月26日│音樂著作財產權讓與合│
│ │ │/ 曲) │將「詞」、「曲」之著│約書(本院卷第91、92│
│ │ │ │作財產權讓與豪記公司│頁) │
│ │ │ ├──────────┼──────────┤
│ │ │ │豪記公司專屬授權「詞│專屬授權證明書(台南│
│ │ │ │」、「曲」之著作財產│地檢103 他2524偵卷第│
│ │ │ │權予優世大公司(授權│11頁) │
│ │ │ │期間為102 年11月20日│ │
│ │ │ │至104 年12月31日) │ │
├─┼─────┼─────┼──────────┼──────────┤
│10│戀戀沙崙站│黃聰典(詞│黃聰典分別於98年12月│音樂著作財產權讓與合│
│ │ │/ 曲) │15日、99年9 月1 日將│約書(本院卷第93、94│
│ │ │ │「詞」、「曲」之著作│頁) │
│ │ │ │財產權讓與豪記公司 │ │
│ │ │ ├──────────┼──────────┤
│ │ │ │豪記公司專屬授權「詞│專屬授權證明書(台南│
│ │ │ │」、「曲」之著作財產│地檢103 他2524偵卷第│
│ │ │ │權予優世大公司(授權│11頁) │
│ │ │ │期間為102 年11月20日│ │
│ │ │ │至104 年12月3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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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揚影音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世大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大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豪視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