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510號
原 告 萬安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萬龍公寓大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盧盛頓
送達代收人 羅志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千東坡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99,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