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49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送達代收人 周琪
訴訟代理人 林素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繼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
,74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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