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5年度,495號
STEV,105,店補,495,2016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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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49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送達代收人 周琪
訴訟代理人 林素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繼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
,74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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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