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4年度,1010號
STEV,104,店簡,1010,201606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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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1010號
上 訴 人 侯妮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尚諭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於上訴聲明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04,1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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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