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1104號原 告 浩銅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浩銅訴訟代理人 蘇國興被 告 白清榮 黃白悅 白張牡丹 白聰明(即白莊阿絨之繼承人) 白金泉(即白莊阿絨之繼承人) 白碧蓮(即白莊阿絨之繼承人) 洪慶隆(即白碧雲之繼承人) 洪聖凱(即白碧雲之繼承人) 洪嘉璘(即白碧雲之繼承人) 吳白鳳嬌(即白莊阿絨之繼承人) 白福生 白福來 白青長 白宗恩 廖白梅花 白詩筠即白幸穎 白月瑛 陳清一 陳連財 陳連儀 陳科宏 蔣榮隆 陳月英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銘煌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被 告 何富藏 住新北市○○區○○街00號 何聰明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0號2 樓 蔣聖緯(即李阿緞之繼承人) 住宜蘭縣○○鄉○○○路000巷○○00 號 陳何春富 住新北市○○區○○○路00號 白 和 居新北市○○區○○路○段000號8樓之 1 (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陳健和 住新北市坪林區坪林93號 陳進和 住桃園市○○區○○村○○路000○0號 4樓 陳秉和 住新北市坪林區坪林93號 陳添和 住同上 居新北市坪林區上坑子口13號之6 彭陳臻瑛 住新北市○○區○○里0鄰00號 白李燕梅(即白松雄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3 樓 白益盛(即白松雄之繼承人) 住同上 白再益(即白松雄之繼承人) 住同上 白敏華(即白松雄之繼承人) 住同上 白素菁(即白松雄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6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3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7之地號「172」應更正為「172-3」。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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