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3年度,1104號
STEV,103,店簡,1104,201606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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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1104號
原   告 浩銅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浩銅
訴訟代理人 蘇國興
被   告 白清榮
      黃白悅
      白張牡丹
      白聰明(即白莊阿絨之繼承人)
      白金泉(即白莊阿絨之繼承人)
      白碧蓮(即白莊阿絨之繼承人)
      洪慶隆(即白碧雲之繼承人)
      洪聖凱(即白碧雲之繼承人)
      洪嘉璘(即白碧雲之繼承人)
      吳白鳳嬌(即白莊阿絨之繼承人)
      白福生
      白福來
      白青長
      白宗恩
      廖白梅花
      白詩筠即白幸穎
      白月瑛
      陳清一
      陳連財
      陳連儀
      陳科宏
      蔣榮隆
      陳月英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銘煌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被   告 何富藏  住新北市○○區○○街00號
      何聰明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0號2
            樓
      蔣聖緯(即李阿緞之繼承人)
           住宜蘭縣○○鄉○○○路000巷○○00
            號
      陳何春富 住新北市○○區○○○路00號
      白 和  居新北市○○區○○路○段000號8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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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陳健和  住新北市坪林區坪林93號
      陳進和  住桃園市○○區○○村○○路000○0號
            4樓
      陳秉和  住新北市坪林區坪林93號
      陳添和  住同上
           居新北市坪林區上坑子口13號之6
      彭陳臻瑛 住新北市○○區○○里0鄰00號
      白李燕梅(即白松雄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3
            樓
      白益盛(即白松雄之繼承人)
           住同上
      白再益(即白松雄之繼承人)
           住同上
      白敏華(即白松雄之繼承人)
           住同上
      白素菁(即白松雄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6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3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7日
所為之第一審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7之地號「172」應更正為「172-3」。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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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浩銅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