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調字第90號
聲 請 人 黃依婷
特別代理人 黃傑鉦
聲 請 人 黃傑鉦
聲 請 人 黃玉蘭
相 對 人 林俊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
25日以本院105年度新調字第90號成立之訴訟上調解,請求繼續
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第500條至第502條及第506條之規定,於第2項情形準用之; 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 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 再審之訴之陳述。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 何判決之聲明。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 間之證據。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 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 訟法第416條第2項、第4項、第50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聲請人提起本件繼續審判之請求,其於民國105年6月20 日提出之聲請狀並未表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 案如何判決之聲明」,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如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