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小字第181號
上訴人即被告 驊茂工程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素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1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新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新市區
○○路00號)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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