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六簡字第127 號
原 告 黃秀玫
李阿振
被 告 黃雅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 4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 已於105 年6 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然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補正,有本院斗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批 答欄載:查無繳費資料2 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