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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5年度,178號
CHEV,105,彰簡,178,2016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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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17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釗深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   告 林義宗
      林施素娥
原判決之原本、正本主文欄第7行、事實及理由欄第3頁第5行、第17行、第18行、第21行、第22行、第23行、第24行、第25行、第31行有關被告「林宗義」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義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主文欄第7行、事實及理由欄第3頁第5行 、第17行、第18行、第21行、第22行、第23行、第24行、第 25行、第31行有關被告「林宗義」之記載,均屬誤繕,應更 正為「林義宗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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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