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小調字第258號
原 告 蔡旻叡
訴訟代理人 蔡慶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紹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626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