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小字第106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被 告 魏宏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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