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173號
原 告 李柏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筠晴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
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