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等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5年度,173號
GSEV,105,岡補,173,2016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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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173號
原   告 李柏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筠晴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
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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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