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聲字,105年度,16號
GSEV,105,岡聲,16,2016062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盧紫春
相 對 人 允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國良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五年度岡小字第一號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於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與聲請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 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係本 件105 年度岡小字第1 號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之被告,其具狀 敘明理由聲請交付前開事件於105 年3 月22日庭期之法庭錄 音光碟,並願付費等語,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又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前開辦法第8 條第3 項亦有 明文,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文廣

1/1頁


參考資料
允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