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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5年度,242號
PTEV,105,屏補,242,2016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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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242號
原   告 奈良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畢安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孫至隆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孫至隆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500元,應繳裁
  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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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