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5年度,238號
PTEV,105,屏補,238,2016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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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238號
原   告 鄭人毓
上列當事人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主張其對坐落屏東縣屏東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有通行權存在,通行之面積約為296 平方公尺。
又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 萬5,30
0 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0至12頁)。是本
件訴訟標的應核定為452 萬8,800 元(計算式:296 ×15,300=4
,528,8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5,84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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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