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簡字第268號
6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
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主張對被告宋秋華、宋克智有債權,因而代位
被告宋秋華、宋克智訴請分割遺產。而原告固提出坐落屏東
縣屏東市○○○段000 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相
關資料,惟未記載、表明本件所有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且
未將被繼承人林壁所有之遺產均列為分割之標的。茲依上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2日內,補正所有被告之姓名
及住居所,並陳報所有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倘
部分被告已死亡,亦應陳報繼承系統表並追加被告,進而重
新計算被告宋秋華、宋克智就全部遺產之應繼分比例後,更
正、補充本件之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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