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簡字第208號
原 告 李坤諸
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
被 告 凃適之
吳育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4日上午9時45分在屏東縣萬丹鄉○○路○段000號履勘現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並請原告攜帶上開房屋鑰匙以利進入測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