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小字,105年度,59號
ILEV,105,宜小,59,201606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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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宜小字第59號
上 訴 人 林奎璿(原名林欽恭)
被 上訴人 陳少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9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之不合法情形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小額訴訟 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亦有明定。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5年5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於105年6月13日寄 存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 今未補正,有本院宜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 自屬不合法,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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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