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調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高玉文即高玉明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葉如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高玉文之被繼承人高玉 明與相對人葉如月於90年12月19日所為聲請狀附表一所示不 動產之買賣關係不存在間等事件,其性質屬債權人代位確認 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 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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