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調字,105年度,170號
SLEV,105,士調,170,2016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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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調字第170號
原   告 魏賜池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書狀必
  要記載事項,起訴不合程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若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
  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被告姓名欄僅記載魏添丁魏玲玲
  、魏惠如魏忠仁等4 人,惟依其事實及理由欄之記載,顯
  然非止此4 人,則自應將全體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明確列
  出,始符合起訴狀必要記載事項之程式,是依上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通知7 日內具狀補正全體被告真實姓名及住居所(
  如被告人數眾多,可以附表方式列明),併按被告人數檢附
  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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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