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聲字,105年度,47號
SLEV,105,士聲,47,2016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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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鄭月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駱鄭寶月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相對人駱鄭寶月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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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