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林正金
林義芳
林雪卿
林雪華
林郁修
吳冠廷
吳冠杰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吳尚文
聲 請 人 黃彩雲
林恭志
林上智
林子欽
林英毅
林正勇
劉裕昌
劉如華
劉如璧
劉如玲
黃林金蓮
陳國雄
陳仁成
陳儀民
陳如貞
陳旭華
林美貴
林恒德
林恒義
張林恒蓁
相 對 人 邱玉春
林辰峰
林欣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與相對人三人公同共有坐落新 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0地號等4筆土地, 擬以新臺幣(下同)800萬元出售,每人應得價款按應繼分 比例分配,遂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於函到10日內主張行使 優先購買權,逾期視為放棄,聲請人以相對人三人住居所郵 遞是否願意優先承購之意思表示通知,均經「查無此人」無 法送達而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三、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住居所郵遞是否願意優先承購之通知, 經「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業 據提出存證信函、相對人戶籍謄本、國內一般快捷託運單等 件為證;另查相對人邱玉春、林欣穎設籍地址為臺北市北投 區戶政事務所,實無收受送達之可能,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附卷可稽;另經本院依職權調查發現相對人林辰峰已於 民國85年遷出國外,並未居住於臺北市○○區○○路000 巷 00 弄00 號,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北投分局函覆內容在卷可佐。從而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附件:
主旨:謹函請限期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及領取價款等事宜。說明:
1林上智等31人公同共有土地座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面積22.33㎡及762地號,面積39.35㎡、763地號,面積14.5 3㎡、763-1地號面積2㎡等4筆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 ,合先敘明。
2上揭標的公同共有人林上智等28人(詳附件)擬以新台幣800 萬元整出售,每人應得價款按應繼分比例分配(詳附件)。3寄件人特以本函通知①邱玉春、林辰峰、林欣穎君,請於文到 十日內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逾期視為放棄,敬請查照。②台 端如同意出售,請於民國105年05月26日前備齊土地權狀、印
鑑證明、身分證等正本、印鑑章至台北市○○區○○路00巷00 號1樓,辦理產權移轉手續並領取應得價款。③台端於期限內 未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或未會同辦理買賣移轉及領取價金。則 寄件人依規定將台端各應得價款扣減土地增值稅及提存費後餘 額就戶籍地所屬地方法院提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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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姓 名│ 應繼分 │ 應得價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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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林正金 │ 120/1020│ 941,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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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林義芳 │ 24/1020│ 188,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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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林雪卿 │ 24/1020│ 188,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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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林雪華 │ 24/1020│ 188,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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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林郁修 │ 24/1020│ 188,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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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吳冠廷 │ 8/1020│ 62,7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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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吳冠杰 │ 8/1020│ 62,7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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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吳尚文 │ 8/1020│ 62,7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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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黃彩雲 │ 24/1020│ 188,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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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林恭志 │ 24/1020│ 188,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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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林上智 │ 24/1020│ 188,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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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林子欽 │ 24/1020│ 188,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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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林英毅 │ 24/1020│ 188,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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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林正勇 │ 120/1020│ 941,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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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劉裕昌 │ 30/1020│ 235,2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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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劉如華 │ 30/1020│ 235,2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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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劉如璧 │ 30/1020│ 235,2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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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劉如玲 │ 30/1020│ 235,2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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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黃林金蓮│ 120/1020│ 941,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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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陳國雄 │ 24/1020│ 188,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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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陳仁成 │ 24/1020│ 188,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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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陳儀民 │ 24/1020│ 188,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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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陳如貞 │ 24/1020│ 188,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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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陳旭華 │ 24/1020│ 188,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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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林美貴 │ 120/1020│ 941,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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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林恒德 │ 15/1020│ 117,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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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林恒義 │ 15/1020│ 117,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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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張林恒蓁│ 15/1020│ 117,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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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邱玉春 │ 5/1020│ 39,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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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林辰峰 │ 5/1020│ 39,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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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林欣穎 │ 5/1020│ 39,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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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1020/1020│ 8,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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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同共有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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