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等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5年度,49號
SLEV,105,士簡,49,20160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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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素玉即張強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代
位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5 年5 月12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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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