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宗柏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之晞
龍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小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1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482,5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
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
(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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