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5年度,674號
SLEV,105,士小,674,2016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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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士小字第674號
原   告 地中海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戴芝蘭
訴訟代理人 甘寶翔
被   告 陳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捌拾元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後變更聲明,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 准許。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到場原告之聲 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地中海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依該社區住戶 手冊管理費收取辦法之規定,民國103年7月前之管理費以每 月每坪新台幣(下同)75元計收,103年7月後之管理費修正 為以每月每坪100元計收,另收汽車平面車位管理費300元、 機車停車位200元,詎被告積欠自105年1月起至105年3月止 之管理費、汽車平面車位管理費及機車停車費共計14,980元 迄未清償,經原告多次催繳均不置理等語。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14,9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八里龍形郵局 第000137、000182、000024號存證信函、建物登記謄本、公 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新北市八里區公所105年1月18日 新北八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住戶規約、管理費收取辦法 、地中海大廈102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記錄、地中海 大廈管理委員會105年5月27日海管貳拾字第000000000號函 、105年04-06月份應收管理費簿冊等件為證,被告經本院合 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 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四、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住戶規約之規定,請求被



告給付14,9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5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 39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 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 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 、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 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
合 計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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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