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900號
原 告 馬麗香
馬暉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滄明律師
被 告 戴宏書即天使熱愛的生活咖啡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7 月25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被告具狀陳報前與馬張吟珠簽訂之租賃契約書影本(原本開庭攜帶),並提出關於曾向馬張吟珠確認協議書乙節之相關證據,繕本逕送原告,以利辯論,特此裁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