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10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進財
訴訟代理人 黃介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和勝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5 月2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160,7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55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