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05年度,353號
SLEM,105,士簡,353,201606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簡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政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速偵字第5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政楠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