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字,105年度,84號
CYEV,105,朴簡,84,2016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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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朴簡字第84號
原   告 陳蔡芬香
      陳建利
      陳佩錦
      陳貴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惠如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惠如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9,700元,應
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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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