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調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山坤工程有限公司(已廢止)
法定代理人 廖 萬
沈秋燕
廖淑英
廖鎮賢
廖淑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勝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勝堡公司)間給
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民國87年3月6
日起訴請求被告百勝保公司給付之金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 249,000元,折合銀元8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
元830元,折合新台幣2,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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