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50號
原 告 林鐘榮
訴訟代理人 林建佑
被 告 林奕瀞
林佩玉
林珊妤
兼 前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品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就林嘉福生前是否以自己帳戶還款及其狀況,仍有向嘉義縣水上鄉農會調查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d 書記官 孫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