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393號原 告 翁增益上列原告與被告何佳城之繼承人等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何佳城之繼承人、翁陳姜芽之繼承人、林其龍之繼承人、許何春之繼承人、何石富之繼承人、鄭佳城之繼承人、陳孫嫌之繼承人、陳木長之繼承人、呂邱綢之繼承人、何林氏之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同時載明每位追加被告之姓名、真正住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 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 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主張坐落嘉義縣民雄鄉○○段00000地號土地為 其所有,並以何佳城之繼承人、翁陳姜芽之繼承人、林其龍 之繼承人、許何春之繼承人、何石富之繼承人、鄭佳城之繼 承人、陳孫嫌之繼承人、陳木長之繼承人、呂邱綢之繼承人 、何林氏之繼承人為被告訴請返還土地,惟何佳城等人於起 訴前已死亡,原告就其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及送達處所則均 未表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何佳城 之繼承人、翁陳姜芽之繼承人、林其龍之繼承人、許何春之 繼承人、何石富之繼承人、鄭佳城之繼承人、陳孫嫌之繼承 人、陳木長之繼承人、呂邱綢之繼承人、何林氏之繼承人之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具狀追加繼承人 為被告(如該繼承人已死亡,應再查明其繼承人),且提出 與追加人數相同之起訴狀繕本以利送達,如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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