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5年度,272號
CYEV,105,嘉簡,272,201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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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272號
原   告 蔡昆仁
被   告 久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14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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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樘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