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272號
原 告 蔡昆仁
被 告 久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14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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