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5年度,206號
CYEV,105,嘉簡,206,2016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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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206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被   告 李新祥
被   告 顏某
被   告 林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嘉義縣民雄鄉○○○段000 ○00地號土地全部所有權部(含
  他項權利部)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二、依上一項補正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他項權利部記載之抵押
  權人姓名,提出戶籍謄本補正抵押權人「顏某」、「林某
  之姓名、住所,並提出補正被告3 人完整姓名之起訴狀繕本
  3 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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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