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朴簡字第142號原 告 邱靖雯即邱詩敏之繼承人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瑩鈺即邱詩敏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被 告 何建忠即邱大松之繼承人 何清秀即邱大松之繼承人 何淑女即邱大松之繼承人 邱榮吉即邱大松之繼承人 王邱密即邱大松之繼承人 孔祥寶即邱大松之繼承人 孔祥貴即邱大松之繼承人 孔秀昣即邱大松之繼承人 孔秀美即邱大松之繼承人 蔡君智即邱大松之繼承人 黃施秀英即邱大松之繼承人 黃茂生即邱大松之繼承人 黃茂榮即邱大松之繼承人 黃錦碧即邱大松之繼承人 嬩彩鳳即邱大松之繼承人 官金源即邱大松之繼承人 呂官玉葉即邱大松之繼承人 朱官玉女即邱大松之繼承人 官祈佑即邱大松之繼承人 官祈言即邱大松之繼承人 官祈緣即邱大松之繼承人 官嗉掬即邱大松之繼承人 官水源 官辛丑 官嘉益即官慶壽之繼承人 官莊梅秀即官慶壽之繼承人 官嘉育即官慶壽之繼承人 官坤藤 邱平和 邱清水 邱義正 邱安順 邱太福 邱平福 陳忠福 陳忠文 陳忠正 陳水道 陳進丁 賴商農 孟慶燕 黃宏源 官金城 官天佑 官育慶 邱榮吉 邱信超 黃玉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8日所為103年度朴簡字第142號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四頁主文欄第二十三行有關「邱太福」之記載,應更正為「邱平福」。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中,第四頁主文欄第23行有關 「邱太福」之記載,應係「邱平福」之誤,應予更正如主文 所示。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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