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簡字第200號
原 告 祭祀公業賴平川
法定代理人 賴正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俊宏等間因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
(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
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
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
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前項爭議
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經調解、調處成立者,由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給予書面證明。耕地
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定有明文。是以,租佃爭議事件,以
經過調解、調處為起訴必備要件,如未經調解、調處而逕行
起訴者,即屬欠缺訴訟要件。是本件原告應提出經彰化縣政
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而不成立之證明。
二、賴正吉為原告祭祀公業賴平川之管理人之證明。
三、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