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簡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哲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秋妙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24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