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簡字第58號
原 告 陳淑娟(原名陳品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姵蓉(原名陳儀盈)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5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425,5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6,9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