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簡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浴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騰嫺間請求給付車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5年5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45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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