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05年度,181號
NTEV,105,投小,181,20160623,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投小字第18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張妮翔
被   告 劉連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