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05年度,157號
NTEV,105,投小,157,2016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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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投小字第15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張煥卿
複 代理人 徐碩伶
被   告 許栢維
      劉又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 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附表:
利息部分:
┌───────┬───────────┬─────────┐
│ 本金金額 │ 利息起算日及截止日 │ 週年利率 │
│(新臺幣) │ (民國) │ │
├───────┼───────────┼─────────┤
│22,360元 │自104年9月1 日起 │ 1.83% │
│ │至104年9月29日止 │ │
│ ├───────────┼─────────┤
│ │自104年9月30日起 │ 1.76% │
│ │至104年9月30日止 │ │
│ ├───────────┼─────────┤
│ │自104年10月1日起 │ 2.76% │
│ │至清償日止 │ │
└───────┴───────────┴─────────┘
違約金部分:
┌───────┬───────────┬─────────┐
│ 本金金額 │ 違約金起算日及截止日 │ 違約金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 (民國) │ │
├───────┼───────────┼─────────┤
│22,360元 │自104年10月2日起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至清償日止 │依週年利率2.76% 之│
│ │ │10% 計算,逾期超過│




│ │ │6 個月者,則依週年│
│ │ │利率2.76%之20%計算│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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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