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273號
原 告 黃鉦勛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品妃等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陳品妃、林俊瑀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
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