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5年度,273號
PDEV,105,斗補,273,201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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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273號
原   告 黃鉦勛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品妃等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陳品妃林俊瑀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
  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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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