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5年度,249號
PDEV,105,斗補,249,2016063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249號
原   告 雍盛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樺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被告陳建樺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被告亞東交通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
  理人洪照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1/1頁


參考資料
雍盛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東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