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239號
原 告 韓林貴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真美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之姓名、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如有
再轉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並按查報結果更正當事人欄位及訴之聲明,再按被告
人數提出繕本。
二、被告黃真美、黃聖日、黃啟宇、黃正榮、黃聖德、黃聖道、
葉黃花美、顏黃英美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
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件遺產清冊、遺產登記資料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