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5年度,239號
PDEV,105,斗補,239,2016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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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239號
原   告 韓林貴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真美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之姓名、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如有
  再轉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並按查報結果更正當事人欄位及訴之聲明,再按被告
  人數提出繕本。
二、被告黃真美黃聖日黃啟宇黃正榮黃聖德黃聖道
  葉黃花美顏黃英美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
  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件遺產清冊、遺產登記資料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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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