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5年度,225號
PDEV,105,斗補,225,2016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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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22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曾筠荃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忠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被告林忠琦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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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