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05年度,102號
PDEV,105,斗簡,102,2016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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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正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貴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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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