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斗調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豪澤即洪順德、洪順安、洪春香、周賢間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周賢應將彰化縣芳苑鄉○ 街段000地號土地,登記日期民國(下同)98年2月13日之分 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登記予相對人洪豪澤即洪順德、洪 順安、洪春香、周賢分別共有等語。惟經本院於105年5月2 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到庭調解意願,迄未回覆,尚難以 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 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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