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再審字,105年度,2037號
TPPP,105,再審,2037,2016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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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5年度再審字第2037號
聲  請  人 杜東松 前臺灣省物資局東區業務處主任
即受懲戒處分人     男性  79歲
上列聲請人因對本會105年度再審字第2022號議決聲請再審,本
會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64條第1項之情形者,得準用本 章之規定,聲請再審。」「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 逾5年者,不得提起。……」「對於再審判決不服,復提起 再審之訴者,前項所定期間,自原判決確定時起算。但再審 之訴有理由者,自該再審判決確定時起算。」「公務員懲戒 委員會合議庭認為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公務員懲戒法(下稱公懲法)第73條第2項、第65條第2項本 文、第3項、第6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杜東松(下稱聲請人)係前臺灣省物資局東 區業務處主任,因該業務處裁撤,被調派為該局秘書,竟拒 絕就任,且不依規定辦理移交,妨害公務之進行,有違公務 員服務法第2條屬官有服從義務之規定,由臺灣省政府移送 審議,經本會於86年7月11日以86年度鑑字第8376號議決( 原判決)予以降壹級改敘之懲戒處分,嗣聲請人多次聲請再 審議,均經本會以其聲請為無理由或不合法,分別駁回在案 。茲聲請人復對本會105年度再審字第2022號議決(即以聲 請人該次再審議之聲請不合法而駁回其再審議聲請之裁定) 聲請再審。
三、按對本會再審裁定不服,復聲請再審者,依公懲法第73條第 2項準用同法第65條第2項、第3項規定,除再審之訴有理由 者外,應自原判決(議決)確定時起5年內為之。查本會鑑 字第8376號議決(原判決)確定後,聲請人多次聲請再審議 ,均經本會以其聲請為無理由或不合法,分別駁回,並無「 再審之訴有理由」之情形。是聲請人本次對本會105年度再 審字第2022號議決聲請再審,其5年再審期間,應自原判決 確定時起算。因本件原判決(86年度鑑字第8376號議決)於 86年7月11日確定,有卷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被付懲戒人他 案資料明細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於105年5月20日對本會10 5年度再審字第2022號議決提出再審之聲請,已逾越5年之再 審期間,其聲請顯不合法。
四、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73條第2項 、同法第6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林堭儀
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
委 員 姜仁脩
委 員 彭鳳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嚴君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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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