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476號原 告 陳姬妙被 告 吳念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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