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他字第6號
原 告 王美枝
訴訟代理人 王義光律師
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宜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
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104 年度湖簡字第248 號,下稱系爭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 104 年度湖簡救字第11號裁定准予原告訴訟救助,因而暫免 繳納裁判費。又系爭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5 年4 月29日判決 (第一審)原告勝訴,並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應 由被告負擔,嗣兩造均未提起上訴,故系爭事件已於同年5 月24日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查核無誤, 爰依職權命被告就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應向本院補繳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 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